★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潘某英明知其胞弟潘某廷(涉嫌販賣毒品罪,另案處理)從事毒品犯罪,仍應潘某廷要求將本人的銀行賬戶A交由潘某廷,用于毒品資金往來 結算。后潘某英又應潘某廷要求,將該銀行賬戶A予以銷戶,并將該賬戶中結余存款140.08萬元轉入重新辦理的另一個銀行賬戶B,并再次交由潘某廷作為毒品資 金往來使用。上述賬戶A共發生資金交易749筆,其中,存入484筆,存入金額1004.03萬元;支出251筆,支出金額875.74萬元。上述賬戶B共發生交易164筆,其中,存入117筆,存入金額271.47萬元;支出46筆,支出金額257.08萬元。經查實,以上兩個賬戶與陳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另案處理)所持有的賬戶發生資金交易25筆,金額共計217.47萬元,均屬毒品交易往來資金。2017年5月12日, 福鼎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潘某英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并 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案例評析
福鼎市人民法院認為,潘某英與潘某廷系胞姐弟,平時來往頻繁,雙方關系融洽密切,對潘某廷家庭經濟狀況、職業收入較之常人應更為深入細致的了解。在案多名同村村民證人均證實潘某廷曾在村里務農,未從事高收入的其他正當生意,近年來突然一夜暴富,系從事毒品交易所致。而以潘某廷為首的販毒犯罪團伙已被查證屬實,并有販毒同案人陳述,證人證言,銀行交易記錄,相關物證、書證材料等證據證實。村民證人證言內容得到上述證據印證。潘某英應潘某廷要求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賬戶A,并綁定其手機號,在不到一年時間里,該賬戶有749筆資金交易,金額累計達1879.77萬元;之后,潘某英又按潘某廷的指示,將中國農業銀行賬戶A注銷,賬戶余額140.08余萬元轉入重新辦理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B并再次交由潘某廷使用,在不到半年時間里,該賬戶又發生資金交易164筆,累計金額達528.55萬元。按潘某英的生活閱歷、認知水平、社會關系及生活環境,結合潘某廷的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主客觀因素,足以認定潘某英主觀上明知潘某廷在利用其銀行賬戶從事毒品交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